河南冰熊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10%股权 【广东联合产权】
标的名称 | 河南冰熊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10%股权 | 转让底价(万元) | 3,95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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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G32018GD0000066 | ||
挂牌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8-05-11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挂牌结束日期 | 2018-06-07 |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 了解项目信息
- 公告期内线上报名、线下提交纸质资料。
- 根据公告或通知书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
- 领取《交易须知》。
- 参与竞价
- 签订成交确认书、合同等成交文件
-
(1)、支付交易价款;
(2)、支付交易服务费。 - 过户、交割
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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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标的企业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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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河南冰熊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民权县产业集聚区 | |
法定代表人 | 陆鑑青 | 所在地区 | |||
成立时间 | 2011-04-01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
所属行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40057245530X7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经营范围 | 冷藏车、保温车、邮政车、箱式运输车、医疗废物转运车、半挂车研发、生产、销售(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产品为准);聚氨酯泡沫板生产销售;五金及其配件的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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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460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3 | 股份总数 | 暂不提供 |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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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
1 | 河南冰熊冷藏汽车有限公司 | 75 | 暂不提供 | ||
2 | URMAR LLC | 15 | 暂不提供 | ||
3 | 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 | 10 | 暂不提供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16 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168.32 | 2550.07 | 2173.5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7318.61 | 17365.81 | 19952.8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18-03-31 | 3813.38 | 165.72 | 165.72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48889.66 | 24218.75 | 24670.91 | ||
备注 |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重要信息披露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 标的公司股东URMAR LLC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河南冰熊冷藏汽车有限公司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2. 特别事项说明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致信资评报字[2017]第211号)及《专项审计报告》(东审字2017第002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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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机构信息 |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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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111号7楼 | ||||
法定代表人 | 周千定 | 注册资本(万元) | 120052.0122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
所属行业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7243133873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 批准文号 | 万宝董决议[2017]50号 | ||
批准单位名称 | 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日期 | 2017-09-29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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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3951.64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通过广州产权交易所(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子平台)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意向受让书》及其附件材料、相关交易系统受让资料录入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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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存续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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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细 | 交纳金额(元) | 4000000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经转让方资格确认后交纳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交纳开始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17:00前有效(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607257773 开户行: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转账备注:G32018GD0000066+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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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内容 |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后,该成交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的约定与委托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委托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2.该成交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3.该成交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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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法 |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应付给本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转让方所有。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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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及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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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一次性报价)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小姐、郑先生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20-89160873;020-89160911;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020-89160999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gemas@gemas.com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广州产权交易所(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子平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82号 | 交易机构网址 | http://www.gemas.com.cn/;http://gduaee.com/ |
补录披露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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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补充披露信息 |
公开附件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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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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