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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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GZ1EO116GD1004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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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广州市天河公园(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5535295-0,法定代表人:宋志宏)

承租方:广州市奥冠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563985958J,法定代表人:杨功锋)

出租标的:广州市天河公园康体中心游泳池、网球场出租项目[出租面积:共约 4600平方米(含室外游泳场、网球场及配套用品店);出租用途:游泳场、网球场、小卖部配套功能;出租期限:五年。]

签订合同时间:2016年7月22日

交易条件:

  1.出租期限及租期起算日出租标的出租期限为5年,租期起算日为出租标的交付使用之日。

  2.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3.出租用途

  出租标的的出租用途为游泳场、网球场、小卖部配套功能。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在公园内出租标的以外的地方进行有偿经营活动,且经营服务价格须符合大众化健康健身项目要求。

  4.租金的支付方式

  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年结算,承租方应将首年租金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完12个月租金(以起租日起算往后推算12个月为一年度)。此后,承租方应将出租标的的租金在本出租年度开始后15工作日内以银行划账方式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以此类推。

  5.出租标的履约保证金

  承租方须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以履约保函形式交纳相当于出租标的3个月租金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于租赁期满,承租方无违约并结清所有费用、办清一切移交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地退回给承租方。

  6.税收及有关费用的承担

  本次出租行为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依法承担。租赁期内,因使用出租标的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费、水费等)、所需缴纳的税费以及游客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等因经营产生的其它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7.出租标的的交付使用

  出租方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收到承租方向出租方以履约保函形式交纳相当于出租标的3个月租金数额的履约保证金的,出租标的的交付使用时间为租期起算日。

  8.出租标的的交还

  租赁期满或合同因故解除,承租方应将出租标的交还出租方。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

  9.出租标的修缮责任

  租赁期内,承租方承担出租标的的修缮责任。

  10.承租方认可并承诺按照出租标的现有质量、交付使用时的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进行承租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标的结构及拆卸相关物品。

  11.承租方不得擅自将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12.承租方须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的相关手续,依法应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承租方不得以办理经营证照为由向出租方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

  13、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广州市公园条例》、《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及公园有关规章制度守法经营,负责自行办理该项目的牌照如工商、税务、消防、工作人员执业证书等正常营业证照的办理,交纳经营税费等。

  14、承租方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开展该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对租赁期间该项目的安全负全责,承担运作过程中的一切事故责任及经济赔偿。

  15、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合理收费、文明经营,不得在公园内排放有害的污染物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卫生等监督检查。

  16、承租方须严格规范岗位职责,目标责任到人,承租方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节假日加强人员管理,及时做好工作人员岗位培训考证,定期做好安全应急演练和处理好应急事故的本能工作。

  17、租赁期间所需的用电、用水费用,所需缴纳的税费,游客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等因该项目经营产生的其它费用由承租方负责支付。

  18、租赁期间,接受有关监督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负责出租标的的设备设施的调试、操作、维修、保养、日常检查、检测、资料备案等工作执行,确保经营期间正常安全营运。

  19、承租方对出租标的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转租。在租赁期间与其他人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出租方无关。

  20、承租方需自行派人管理及经营,负责租赁期间经营的一切投资及相关的经营税费。如设备、设施的购置、水电费(按实结算,如有线路损耗再分摊结算)垃圾费按实结算等。

  21、承租方须加强对出租标的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完好正常运作。在租赁期间,设施、设备如有损坏、丢失,承租方必须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22、租赁期间搞好门前三包工作: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承担相应的治安、安全、消防责任。

  23、承租方须对出租标进行装修改造,并提供装修方案向出租方报备,得到出租方的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改造。

  24、出租期内如《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承租方应按《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要求办理续期手续。

成交价格: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承租方以每年租金人民币陆拾壹万陆仟捌百元整(¥616,800.00)的价格承租交易标的。


  联系电话:86—020—89160912

  联系人: 吕先生


广州产权交易所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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