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2019)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资国企改革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字〔2018〕12号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等有关政策精神,适应我市推动国资改革创新发展、“放管服”以及招商引资的最新要求,加快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模式转变,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为此对原《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穗府办函〔2017〕141号)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主要对决策程序、监督检查,其他等章节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要求企业董事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并结合自行改造、交储收益进行统筹考虑,选择最优处置方案。
土地资产处置行为严格按照市属企业(文件中已定义)决策程序进行。同时要求决策时应充分体现拟处置土地资产的公允、合理价值,并结合城市更新政策对土地“自行改造、交储收益”等进行统筹考虑,在决策时应进行方案比选,选择价值最大化及最优处置方案,确保国资权益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突出公开交易原则。
进一步强调“企业土地资产处置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协议转让外,均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公开操作,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严禁企业以任何形式规避在合法产权(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公开交易程序,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避免企业暗箱操作。即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各种形式企业行为均应严格按照公开原则进行,实现阳光运作。
(三)明确划分土地资产处置决策权限(详见附表)。
一是明确企业在广州市范围内土地资产处置后,若土地资产权益仍为市属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的,由市属企业董事会决策并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二是广州市范围内,明确达到一定面积标准(广州市内中心六区1.5万平方米以上土地、中心六区以外3万平方米以上土地)的大宗土地资产处置,若土地资产权益失去市属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的则须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征求意见;三是对于广州市内没达到上述面积标准的小宗土地资产,以及广州市范围外土地资产处置仍由市属企业董事会自主决策。
(四)增加准公益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权限。
增加对承担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准公益性企业(地铁、公交、铁投、交投、水投、环投)因解决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平衡融资需要的土地资产(即枢纽站场、轨道交通、高快速路、治水、垃圾处理项目涉及用地)处置行为,可由市属企业董事会审核决策并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实施。
(五)增加证载用途为商业、商务、办公、住宅、车位等商品类房产涉及土地资产处置事项,此类事项由企业结合公司章程自主决策实施。
特指企业处置为商品性质的商铺、办公、住宅、车位等房产物业单元,例如该类商品房产交易将导致相应的共用地权属人发生变化,由于这类物业具有明显的商品买卖交易目的,属于企业的“销售产品”(如企业开发的写字楼、住宅楼盘等商业物业的销售行为),可由企业结合章程自主决策实施,但需按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六)增加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追责力度相关内容。
一是发挥审计作用,要求市属企业每年对一定范围内土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计;二是发挥监事作用,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的及时书面提醒或发表监督意见;三是要求市属企业加强对土地资产处置的企务信息公开,并建立通畅举报途径,统一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四是明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责任;五是要求将土地资产处置事宜全部列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