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2024年版)
第一条 为规范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所”)开展的交易业务的收费行为,依据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收费标准适用交易业务范围包括:
(一)产(股)权交易;
(二)增资扩股;
(三)资产转让;
(四)资产出租;
(五)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
(六)配套服务。
第三条 本收费标准所称的交易服务收费,是指产权所对受托开展上述第二条所述交易业务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分别向委托方及成交方收取服务费用。
第四条 具体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产(股)权交易项目收费标准
1.产权转让类项目收费标准表-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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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服务费 |
增值服务费 |
备注 |
|
100万以下(含) |
5.0‰ |
10% |
1.基础服务费按挂牌金额分段递减累计收取。 2.增值服务费按增值金额分段递减累计收取;增值金额=成交金额-挂牌金额。 3.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000元。 |
100万以上-1000万部分(含) |
2.5‰ |
1000万以上-1亿部分(含) |
1.5‰ |
1亿以上-10亿部分(含) |
1.0‰ |
5% |
10亿以上-50亿部分(含) |
0.2‰ |
50亿以上-100亿部分(含) |
0.1‰ |
100亿以上部分 |
不计费 |
2.产权转让类项目收费标准表-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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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服务费 |
备注 |
计费基数 |
计费标准 |
计费基数 |
计费标准 |
100万以下(含) |
5.0‰ |
200万以下(含) |
5.00% |
1.协议成交,仅向受让方收取基础服务费;竞价成交,仅向受让方收取竞价服务费。 2.基础服务费、竞价服务费均按成交金额分段递减累计收取。 3.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000元。 |
100万以上-1000万部分(含) |
2.5‰ |
200万以上-1000万部分(含) |
4.00% |
1000万以上-1亿部分(含) |
1.5‰ |
1000万以上-5000万部分(含) |
3.00% |
1亿以上-10亿部分(含) |
1.0‰ |
5000万以上-1亿部分(含) |
2.00% |
10亿以上-50亿部分(含) |
0.2‰ |
1亿以上-5亿部分(含) |
1.00% |
50亿以上-100亿部分(含) |
0.1‰ |
5亿以上部分 |
0.50% |
100亿以上部分 |
不计费 |
(二)增资扩股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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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企业 |
投资方 |
备注 |
5000万(含)以下 |
1.00% |
1.00% |
1.按募集资金金额分段递减累计收费。 2.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0000元。 |
5000万以上-1亿(含)部分 |
0.50% |
0.50% |
1亿以上-5亿(含)部分 |
0.20% |
0.20% |
5亿以上-10亿(含)部分 |
0.10% |
0.10% |
10亿以上 |
0.05% |
0.05% |
(三)资产转让类交易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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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成交 |
竞价成交 |
备注 |
房地产、债权、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 |
按成交价2%向交易双方收取(转让方收取1%,受让方收取1%) |
向转让方收取挂牌金额的1%,收取增值金额的10%;向受让方收取成交金额的2%: |
增值金额=成交金额-挂牌金额。 |
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500元人民币 |
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500元人民币 |
生产设备、知识产权(国有)等其他资产 |
按成交价的5%向交易双方收取(转让方收取2%,受让方收取3%) |
向转让方收取挂牌金额的2%,收取增值金额的10%;向受让方收取成交金额的5% |
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500元人民币 |
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500元人民币 |
知识产权(非国有) |
按成交价的10%向交易双方收取(转让方收取5%,受让方收取5%) |
向转让方收取挂牌金额的5%,收取不高于增值金额的20%;向受让方收取成交金额的5% |
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2500元人民币 |
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2500元人民币 |
(四)出租类交易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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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服务费 |
交易双方合计按不高于 委托挂牌合同总租金的1.2% |
原则上向出租方按首年租金(按12个月计算)成交价格增值部分不高于5%的比例收取 |
1.以上服务费标准计算方式为:向交易双方收取挂牌合同总租金*基础费率+原则上向出租方收取成交价格首年租金(按12个月计算)溢价部分*增值费率;
2.单宗项目单向服务费总额不低于600元;
3.单宗项目单向服务费总额不高于100万元。
(五)户外广告使用权公开出让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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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备注 |
10000(含)万元以下部分 |
0.8% |
向受让方单向收取(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单宗项目收费不低于2000元。 |
10000万元以上部分 |
0.4% |
注:1.成交金额为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金额+设备设施租赁费金额之和;
2.服务费不包含评估费和专家费;
3.市区城管部门另有规定和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配套服务
配套服务类包括提供与交易相关的顾问咨询服务、方案设计、尽职调查、信息公告发布、项目推介、组织意向方遴选活动、资金监管服务等。由产权所与需求方根据市场化原则自行协商确定。
第五条 本收费标准所称协议成交,是指由产权所根据项目公告中的交易方式,选择协议交易,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意向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第六条 本收费标准所称竞价成交,是指经公开挂牌,由产权所依据交易公告披露的竞价方式,通过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实现成交签约。
第七条 法律法规及产权所相关制度对交易服务费收取另有规定或约定的,按相关规定或约定执行。
第八条 特殊资产、技术产权等其他交易业务可由产权所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本收费标准由产权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交易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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