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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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项目网络一次性报价实施办法(2023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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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项目网络报价行为,依据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意向方须认真阅读本办法及其附件,一旦参与交易,即表明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办法及其附件的约定,并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同时享有相应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项目信息公告期满后,组织符合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本所指定的网络交易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方的交易方式。


第二章 网络一次性报价的要求


第四条  参与线上报名的项目的,意向方应在本所网站注册账户及设置密码,等待本所对账户进行审核激活后即可对具体项目进行报名。(体操作见附件1)
意向方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本所网站查询自己是否具有参与网络一次性报价的资格。
参与线下报名的项目的,意向方应按公告要求到本所提交资料完成报名手续。
第五条  意向方应对用户名及密码信息保密,因意向方原因致使用户名及密码信息泄露的,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责任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意向方应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报价,不参加的视为其自行放弃受让交易标的,且不影响交易结果。
优先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规定行使优先权,不按规定行使优先权的视为其自行放弃受让交易标的,且不影响交易结果。


第三章 网络一次性报价程序


第七条  意向方凭用户名及密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络报价系统,按照网络报价系统设定的程序和要求参与报价(具体操作见附件2),网络报价的时间以系统计时为准。
第八条  参与报价的意向方在报价中仅有一次报价机会。
第九条  意向方的报价不能低于报价起始价,否则报价无效。
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
第十条  报价时间届满后,网络报价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意向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后锁定最高报价意向方。
第十一条  若项目有优先权人且优先权人场内事后行权的,报价程序如下:   
(一)行权优先权阶段:报价时间届满后,网络报价系统自动锁定最高报价,优先权人须在报价时间届满后(以系统计时为准)的规定时间内,对是否以最高报价行使优先权作出决定,且须在报价系统上进行确认。
(二)若报价时间届满后,没有产生有效报价的,则视为意向方放弃受让交易标的,优先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是否行使优先权作出决定,且须在系统上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若项目有优先权人且优先权人场外行权的,报价程序如下:
(一)报价时间届满后,若产生有效报价的,本所将以网络报价系统锁定的最高报价提请优先权人确认是否行使优先权。优先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是否以最高报价行权(见附件3)。否则,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权。
(二)报价时间届满后,没有产生有效报价的,则视为意向方放弃受让交易标的,本所将以挂牌价格提请优先权人确认是否行使优先权。优先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是否以挂牌价行权(见附件3)。否则,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权。
第十三条  如项目有两个或以上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的,本所可根据项目情况另行规定行权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报价结束后,意向方可通过本所网络报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


第四章 成交方的确认


第十五条  报价结束后,项目没有优先权人或优先权人不按规定行使优先权的,经网络报价系统确认并锁定的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要求签订相关交易文件后,该报价最高的意向方被确认为成交方,其最高报价被确认为成交价格。
第十六条  报价结束后,项目有优先权人且优先权人行权的,该优先权人按要求签订相关交易文件后,该优先权人被确认为成交方,其行权价格被确认为成交价格。
第十七条  本所可根据项目情况、项目公告约定的方式确认成交方。
第十八条  若报价结束不能按规定确认成交方的,交易标的由委托方收回。


第五章 特别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  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优先权人因合理原因无法通过网络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的,应立即本所沟通,向本所申请进行场外行权,并向本所递交书面的行权文件。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中止网络竞价: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网络报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二)由于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三)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四)《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五)本所认为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原因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本所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本所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本所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第二十二条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本所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本所另行通知意向方并根据情况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组织报价: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报价。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继续组织报价的,意向方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继续报价。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本所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确认成交方。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按项目挂牌价重新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三、四章的规定重新组织报价,确认成交方。
第二十三条  本所继续进行报价的及另行组织报价的,意向方应按规定参与报价,如意向方不按规定参与报价的,视为意向方自动放弃受让交易标的,且不影响报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无法报价或报价无效的,该意向方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所对本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

1.《网站账户注册与项目报名、交保证金指引》

2.《网络一次性报价指引》

3.《关于行使优先权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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