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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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项目一次性现场报价实施办法(2020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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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项目一次性现场报价行为,依据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意向方须认真阅读本办法及其附件,一旦参与交易,即表明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办法及其附件的约定,并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同时享有相应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性现场报价是指项目信息公告期满,由本所依据相关约定和交易标的具体情况,组织符合资格的意向方以一次性现场报价方式进行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方。


第二章 一次性现场报价的要求


第四条  具备参与一次性现场报价资格的意向方凭以下文件之一参与一次性现场报价:
(一)身份证明(意向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意向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二)如委托代理人参与报价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三)如更换委托代理人参与报价的,须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文件原件、委托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新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文件如为原件的,仅需要核对原件;如为复印件,意向方需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或加盖公章。
第五条  意向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正确签署的报价文件:
1.意向方提交的《报价表》(附件1)中报价栏所填列的价格必须唯一,以大写与小写两种字体填列,字体必须清晰、明确,金额的大写和小写必须相符。如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2.《报价表》上须由意向方签字(如为自然人)或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名(如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如委托代理人参与交易的,委托代理人应在《报价表》上签字。
第六条  报价文件的提交
(一)意向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向本所提交密封的报价文件,并应在报价文件封面写明意向方姓名或名称及交易项目名称、编号。
(二)如意向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向本所提交报价文件,或报价文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则该报价文件视为无效报价文件。
(三)意向方的报价应等于或高于挂牌价格,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四)报价文件一经提交,本所不予退还,由本所对报价文件作归档保存。
第七条  意向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到场参加报价,不到场参加的,视为其自行放弃受让交易标的,且不影响报价结果。
优先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规定行使优先权,不按规定行使优先权的视为其自行放弃受让交易标的,且不影响报价结果。
第八条   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


第三章 一次性现场报价程序


第九条  意向方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将报价文件在本所工作人员监督下投放到由本所、委托方代表共同加封的报价箱中。
第十条  如意向方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未能将其报价文件投放到本所指定的报价箱中,则视为其放弃受让交易标的。
第十一条  公布报价
(一) 公布报价前,由本所推选的代表或本所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报价文件未密封提交的,将视为无效报价文件。
(二)报价文件经确认完好无损后,由本所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意向方名称(姓名)及其报价,并做好记录。
(三) 若报价文件拆封后,经本所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将视为无效报价文件,并做好记录。
(四)本所工作人员公布最高报价和报价最高的意向方。
(五)如出现两个或以上有效、相同的最高报价时,则按现场摇珠方式确认第一顺序的报价最高的意向方。
第十二条  若项目有优先权人且优先权人场内行权的,一次性现场报价程序如下:
(一)当意向方报价有效,并产生最高报价后,本所工作人员将当场询问优先权人是否以最高报价行使优先权。优先权人应即场以书面形式表明是否以最高报价行使优先权(见附件2)。否则,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权。
(二)若报价没有产生有效报价,则视为意向方放弃受让交易标的,本所工作人员应当场询问优先权人是否以挂牌价行使优先权。优先权人应即场以书面形式表明是否以挂牌价行使优先权(见附件2)。否则,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权。
第十三条  若项目有优先权人且优先权人场外行权的,一次性现场报价程序如下:
(一)当意向方报价有效,并产生最高报价后,本所将以最高报价提请优先权人确认是否行使优先权。优先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是否行权(见附件2)。否则,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权。
(二)若报价没有产生有效报价的,则视为意向方放弃受让交易标的,本所将以挂牌价格提请优先权人确认是否行使优先权。优先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是否行权(见附件2)。否则,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权。
第十四条  如项目有两个或以上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的,本所可根据项目情况另行规定行权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成交方的确认


第十五条  报价结束后,项目没有优先权人的或优先权人不按规定行使优先权的,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要求签订相关交易文件后,该报价最高的意向方被确认为成交方,其最高报价被确认为成交价格。
第十六条  报价结束后,项目有优先权人且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按要求签订相关交易文件后,该优先权人被确认为成交方,其行权价格被确认为成交价格。
第十七条  本所可根据项目情况、项目公告的方式确认成交方。
第十八条  若一次性现场报价结束不能按规定确认成交方的,交易标的由委托方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所对本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

1.《报价表》

2.《关于行使优先权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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