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项目电子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项目评审交易行为,依据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意向方须认真阅读本办法,一旦参与交易活动,即表明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同时享有相应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评审是指项目信息公告期满,由本所依据相关约定和交易标的具体情况,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依托本所评委系统对符合资格的意向方通过本所门户网站用户中心以数据电文形式传输提交的评审文件进行综合性评审,并择优选定成交方。
第二章 评审文件的要求
第四条 意向方应当按照项目信息公告、《评审须知》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评审文件,意向方提交的评审文件应当正确签署,同时确保所提交的评审文件已实质上响应并满足本办法及相关《评审须知》要求。
第五条 评审文件的编制
(一)评审文件应由意向方于落款处签字盖章;评审文件如为多页,应由意向方于落款处、骑缝处签字盖章,且骑缝签字盖章需注意保证评审文件每一页均有签字盖章的痕迹;评审文件如有涂改和行间插字的,应在修改处签字盖章。
(二)若意向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评审文件应由意向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若意向方授权他人办理委托事项的,则由意向方盖章并由意向方的受托人签字,同时提供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若意向方为自然人,则由意向方签字;若意向方授权他人办理委托事项的,则由意向方的受托人签字,同时提供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三)意向方传输提交前应仔细检查,保证文件格式完全符合提交要求后,再进行传输提交操作。
第六条 评审文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准确,意向方应当对提交的评审文件及附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对提供不真实文件或作出不实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 评审的要求
第七条 评审文件的提交
(一)意向方根据项目信息公告及《评审须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本所门户网站用户中心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评审文件的传输提交,在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评审文件。
(二)评审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评审文件传输提交的,视为放弃参与评审资格。
(三)意向方应当妥善保管注册账户和密码,意向方注册账户的操作,皆视为该意向方本人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该意向方承担。
(四) 在评审文件提交过程中,意向方因用户中心系统故障原因导致评审文件提交失败的,应立即与本所沟通,向本所申请递交纸质书面评审文件,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文件。
第八条 评审文件传输提交截止时间后传输送达的评审文件或未通过本所用户中心传输提交的评审文件,视为无效评审文件,本所予以拒收。
第九条 意向方应按要求传输提交评审文件,不提交的,视为其自行放弃参与交易标的,且不影响评审结果。如因意向方未按要求传输提交评审文件导致项目未产生有效报价的,意向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其交易保证金按项目信息公告处置。
第十条 在开始评审活动后,意向方成功提交的评审文件不予退还,由本所对相关文件作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本所对评审活动全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一)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委托方代表共三人或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委托方代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相关领域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法律法规或委托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委托方不派代表参加的,评审委员会可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
(二)评审委员会由本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相关领域专家和委托方代表组成,有特殊规定的另行确定。
(三)相关领域专家由本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通过系统抽取。
第十三条 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启前主动申请回避。因评审委员回避导致评审委员人数不足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重新由本所通过系统抽取或由委托方重新委派。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保密。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评审事项独立作出自己的专业判断,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独立行使评审权,不得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意向方,不得收受意向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评审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向方的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意向方应按项目《评审须知》的要求,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传输提交评审文件。
第十七条 评审文件的加密
本所应妥善加密保存意向方提交的评审文件。意向方通过用户中心查询文件提交状态。在评审文件传输提交截止时间前,除意向方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评审文件外,任何单位不得解密、提取评审文件。
第十八条 评审文件的解密
评审文件按项目信息公告评审规则及《评审须知》规定方式解密。
评审文件解密方式为由意向方自行解密的,意向方应按项目信息公告评审规则、《评审须知》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因意向方原因造成评审文件未能按规定解密的,视为撤销其评审文件;如因撤销评审文件,导致项目未产生有效报价的,意向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部分评审文件未解密的,其他评审文件的开启可以继续进行。
评审文件解密方式为自动解密的,按既定交易流程开启评审文件时自动解密,意向方无需操作。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应当按照项目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 评审活动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开始前,委托方或委托方代表可向评审委员会成员客观公正地介绍所评审项目情况。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据项目公告、《评审须知》、项目评分表及本办法规定的评审内容和标准,阅读评审文件,独立、公正、客观地对各意向方提交的评审文件进行审查、比较、评分。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将审查每一评审文件是否对项目公告、《评审须知》及本办法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评审文件为无效评审文件。
第二十二条 评审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项目公告、《评审须知》及本办法作出实质性响应,经评审委员会确认后按无效评审文件处理:
(一)评审文件附有委托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二)评审文件中意向方名称与资格审核认定结果不一致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对标的项目的报价低于挂牌价格的(如设置保留价的则为低于保留价的);
(五)不符合项目公告、《评审须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项目公告、《评审须知》及本办法要求的评审文件进行评审时,除项目公告、《评审须知》及本办法另有约定外,将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中文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中文文字表示数额为准。
在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下,为有助于评审文件的审查、比较和评分,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电话等方式要求意向方对评审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意向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按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进行并不得超出评审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评审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意向方拒绝按照评审委员会要求对评审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委员会可以取消其参与评审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评审文件都不符合要求的,应否决所有评审文件。
第六章 成交方的确认
第二十五条 评审完成后,评审委员会向本所提交评审报告和成交推荐名单。成交推荐名单中的意向方数量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审报告应当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本所以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推荐名单提请委托方确认,委托方应按信息公告评审规则的规定确认成交方。
委托方逾期未能按评审规则的规定确认成交方,或拒绝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可视为同意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意向方为成交方;评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所收到委托方确认评审结果书面文件后公示成交推荐名单,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或委托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在成交推荐名单的意向方为未入围意向方。本所将向评审文件提交成功的意向方出具《交易结果通知书》,告知其各自的总得分和排名。
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本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委托方应在收到异议后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本所暂停该项目交易活动。
第二十八条 结果公示期满后,本所根据委托方书面评审结果确认文件向委托方、成交方出具成交通知文件。在本所出具成交通知文件后,成交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相关成交文件。成交方放弃成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若交易项目涉及候选成交机制等特殊情况的,根据项目情况、项目公告的方式确认成交方。
第三十条 若评审程序结束不能按规定确认成交方的,交易项目终结。
第七章 查询、异议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意向方如需查询其自身评审分值的,须在结果公示期间内向本所提供书面函件。经本所审核后向其提供评分项汇总得分。
第三十二条 意向方超过结果公示期提出异议的,本所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在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本所或评审委员会发现以下情形之一,或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于结果公示期间对以下情形之一提出异议的,经委托方同意后,本所可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一次重新评审: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如重新评审后仍对项目评审结果存在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委托方应终结项目。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进行重新评审,并向本所提供经重新评审后的意向方得分排名名单及对两次评审得分出现差异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章评审活动中止、终结
第三十五条 评审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中止评审活动: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评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二)由于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三)因操作失误导致评审文件解密方式、评审因素、评审指标、评审文件递交时间、评审文件解密时间、开启评审文件地点、评审地点等设置错误的;
(四)《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原因产生的评审结果,本所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采取中止评审活动的,待影响评审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本所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评审活动或重新组织评审活动。本所另行通知意向方并根据情况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组织评审活动:
(一)评审文件、评审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评审。
(二)评审文件、评审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评审。
第三十七条 本所继续进行评审或另行组织评审的,意向方应按规定提交评审文件及参与评审,如意向方不按规定提交评审文件及参与评审的,视为意向方自动放弃成交交易标的,且不影响评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无法提交评审文件或解密评审文件的,该意向方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评审项目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终结评审活动:
(一)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成交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二)评审委员会组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
(三)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受外部干扰导致不能公正独立评审的;
(四)评审委员会发现信息公告等交易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
(五)委托方提出需要终结评审活动的情形;
(六)《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规定终结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对电子评审交易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所对本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