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招商引资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所”)内进行的招商引资业务,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机构委托本所发布招商引资信息、征集合作意向并择优选定合作方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招商引资业务,是指招商引资主体(以下称“委托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委托本所发布招商信息、征集合作意向并择优选定合作方的活动。
第四条 委托方应履行法定的决策程序,对所提交的资料和发布的信息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的合作方是指依法并通过本所参与招商引资活动的合作主体。合作方应自主判断投资价值合作投入,自主做出合作投资决策,自行承担风险。
第六条 本所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受理招商申请、发布招商信息、接受意向方合作登记、发布结果公告、出具招商凭证等服务,维持招商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 本所经委托方委托,可提供方案策划、项目推介、意向方资格审核、组织选定合作方活动、资金监管、资金结算等其它增值服务。
第八条 招商引资业务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和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九条 本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业务保密规定,不得接受意向方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参与招商引资业务的各方,对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所知悉的其他方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委托受理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业务委托方向本所申请办理招商引资业务时,应与本所签订《委托协议》,同时递交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发布申请书、委托方主体资格证明及本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委托方应在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对招商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商主体及招商项目基本信息;
(二)拟征集意向方数量、资格条件以及交易金额(合作涉及金额)要求;
(三)合作条件;
(四)意向方的遴选方式;
(五)交易保证金的交纳与处置要求;
(六)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发布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七)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十二条 委托方递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本所予以接收。本所对招商信息披露、合作条件和合作方资格条件以及合作方式等内容进行齐全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本所在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本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委托方,要求委托方调整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如未能在委托期限内确定合作方的,委托方必须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本所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所网站等渠道发布信息公告。
第十五条 信息公告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事项;
(二)招商主体基本情况;
(三)招商项目情况;
(四)合作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及交易金额(合作涉及金额)要求等;
(五)合作条件;
(六)意向方的遴选方式;
(七)交易保证金的交纳与处置要求;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商信息正式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信息公告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或不超过委托期限。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委托方在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委托方可以向本所申请延长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发布申请书中的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发布的期限。本所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延长信息公告的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未向本所申请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本所发布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委托方需要调整招商方案的,委托方在补充相关资料后,可申请对招商信息(公告)进行重新发布。
第十八条 信息公告期间,委托方不得擅自变更信息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由委托方出具文件、提交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后,将在原信息公告发布渠道重新进行信息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如涉及审批的,委托方应获得原招商行为批准机构出具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出现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终结招商项目的,应由委托方出具文件,并由本所在本所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意向登记及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意向方应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本所提出合作意向申请,并递交意向登记所需资料。意向方应当对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本所对提出意向合作申请的意向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告期满,本所对意向方递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审核,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就意向方是否符合合作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提请委托方确认。
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应对初审意见及时予以书面回复。委托方对本所的资格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本所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如项目未对合作方的资格条件做出限制,委托方可委托本所独立对意向方进行资格审核及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本所在资格审核结果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意向方。
第二十五条 意向方按项目要求向本所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参与交易的资格。按项目要求需要交纳而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自行放弃参与交易资格。
第五章 选定合作方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本所按照信息公告及交易规则组织交易。交易方式可以采取协议成交、网络竞价、现场报价、综合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投标、拍卖以及其他方式组织交易。
第二十七条 交易涉及优先权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由本所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方的投标或报价等参与交易文件,协助委托方开展合作方遴选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委托方及合作方应按照信息公告及交易规则的规定确认成交价格并签订相关成交文件。
第六章 成交签约及结果公示
第三十条 本所组织交易双方按照信息公告及交易规则的规定,签订交易文件。拒绝签订交易文件的,违约方应按信息公告、交易规则及交易活动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应向本所递交一份原件存档或提供合同信息。
第三十二条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如需进行成交结果公示的,本所将交易结果通过本所网站进行公示。
第七章资金结算
第三十三条 交易双方应当根据招商引资合作协议等文件的约定结算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结算。约定通过本所结算的,本所可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未被确认为合作方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本所按信息公告、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约定办理退还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其它交割事项,由有关各方按招商引资合作协议约定办理。
第八章 交易收费
第三十六条 本所有权向委托方、合作方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收取服务费的标准和方式,以《委托协议》或项目相关约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委托方、合作方应按本所出具通知约定的期限内向本所交纳交易服务费。本所收到服务费用后,向交易双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八条 若因交易双方不按规定签订交易文件或签订后又解除的,本所向交易双方已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原则上不予退还。
第九章 成交结果公告
第三十九条 交易文件生效后,本所将交易结果通过本所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原则上包括招商项目名称、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本所在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一)交易双方签订交易文件;
(二)交易双方已按照本规程规定及《委托协议》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第四十一条 如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情形时,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本所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一章 资料归档
第四十二条 本所自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月内将该交易项目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所对本规程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未予修订或废止的,自动转为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