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2020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出具交易凭证的行为,根据本所相关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为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技术产权与知识产权转让、物业出租、交易见证等交易业务出具交易凭证的,适用本细则。
本所为其他类型交易业务出具交易凭证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凭证,是指本所为交易各方出具以下证明:
(一)证明交易主体按照法定的交易程序和本所的交易规则,通过本所完成交易、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二)证明交易主体履行了相关程序并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四条 交易双方通过本所完成交易程序并签订交易合同的,成交方依据公告、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后,本所按照相关约定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通知交易双方领取。
第五条 交易活动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审批情形时,本所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出具交易凭证。
第六条 办理非公开挂牌交易的交易见证的,交易双方须向本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交易双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交易行为的批准与决策文件等文件。本所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后,组织交易见证活动并出具交易凭证。
第七条 交易见证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公示或公告的,本所在网站公示或公告交易的主要情况,公示或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或公告期满后,未收到第三方的书面异议、投诉或举报的,本所对交易活动出具交易凭证;如收到书面异议、投诉或举报的,本所将相关情况向交易双方反馈。情况属实且确有必要的,本所有权不予出具交易凭证。
第八条 本所出具交易凭证前,有权对交易合同和交易资金结算情况进行核对,有关资料与交易信息公告等交易文件不符的,可以要求交易主体作出书面说明,交易主体有合理理由的,本所在收到书面说明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凭证。本所不对同一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交易凭证。
第九条 交易凭证一般载明如下事项:交易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委托方全称、成交方全称、交易标的全称、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本所审核结论等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的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交易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委托方全称、成交方全称、交易标的全称、交易方式、交易标的评估结果、交易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本所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十条 物业出租项目的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交易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委托方全称、成交方全称、交易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本所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交易见证业务的交易凭证一般载明如下事项:签约日期、交易双方全称、交易标的全称、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本所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十二条 交易凭证由本所使用统一格式打印并加盖本所印章,不得手写或涂改。
第十三条 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严重违规情形,致使出具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且经确认属实的,本所可撤销该项目的交易凭证,并通过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告。
交易凭证自本所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效力,由此所产生的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发现凭证记载信息有误,经本所复核确认的,本所将通知交易各方将凭证交回,对凭证进行作废处理。本所将为交易各方重新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五条 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遗失交易凭证的,可书面向本所申请补充出具交易凭证。本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出具凭证。
第十六条 交易凭证出具后,交易双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因交易任一方不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法律风险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