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交易信息操作细则(2020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信息发布行为,根据本所相关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所公开发布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技术产权与知识产权转让、物业出租等交易信息,适用本细则。
其他类型交易业务的信息发布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交易信息应当在本所网站通过发布信息公告的形式进行公开发布。委托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在报刊等媒体同步发布信息公告。
本所还可以通过电子媒体、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广播电视媒体、新媒体举行项目推介会以及通过合作机构宣传等多种补充形式发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方。
通过上述补充形式公开发布的信息公告应当与本所网站公开发布的信息公告内容保持一致,如出现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所网站公开发布信息公告内容为准。
第四条 本所在网站发布的交易信息公告,以委托方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准。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信息内容备案的,由委托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五条 委让方应当明确交易信息公告的期限。委托方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本所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交易信息。
其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正式披露信息及按规定必须进行信息预披露的,其公告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本所网站发布之日起为起始日。
第六条 信息公告期限原则上按工作日计算,如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七条 在信息公告期内,委托方应当配合意向方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意向方在办理相关报名手续后,可以在本所查询交易公告所涉及内容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委托方可以在信息发布申请材料中明确约定信息公告的延长期限和周期,并由本所在发布信息公告时一并披露。选择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应遵循以下规定:
在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每次延长周期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延长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委托方可以在延长期限内向本所申请在该次延长周期届满后终结信息公告。在延长期限届满后仍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九条 在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并且委托方未在信息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委托方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正式披露信息期间,委托方不得变更信息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委托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交易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委托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公告时间。
第十二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经本所审核可中止或终结交易。本所于作出中止或终结交易决定之日在网站上发布中止或终结交易公告。中止期限由本所根据交易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交易项目在信息公告期间中止后恢复交易的,恢复交易后在本所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得少于原公告期限,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原公告期限的一半。其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恢复交易后,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且在本所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经中止且中止期限届满后致使中止情形未能消除或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本所经审核决定终结交易的,本所于作出终结交易决定之日在网站上发布终结交易公告。
第十五条 公、检、法等有权机关或其他监管机构书面通知本所中止、终结交易的,本所按通知要求执行并及时在网上发布信息公告。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