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受理交易申请操作细则(2020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本所)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信息发布的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本所相关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受理的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技术产权与知识产权转让、物业出租等交易申请,适用本细则。
其他类型业务的交易申请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委托方向本所申请办理交易业务时,应当与本所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方与本所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
第四条 委托方委托本所公开发布预公告信息或正式交易信息的,应当递交信息发布申请书及本所相关交易制度要求提交的其他附件材料。
若委托方采取线上委托方式的,应当按要求在交易系统创建项目,填写项目信息,提交本所相关交易制度要求提交的其他附件资料。
第五条 委托方应当对信息发布申请材料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委托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材料及相关附件材料符合齐全性及规范性要求的,本所予以接收登记。不符合齐全性及规范性要求的,本所可以要求委托方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七条 本所在接收委托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材料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或出租的有关政策规定;
(四)交易条件的设置是否公平与合理;
(五)竞价方式的选择。
第八条 线下委托的,委托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材料及相关附件符合信息发布要求,本所在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交易公告;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本所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委托方。
线上委托的,委托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材料及相关附件符合信息发布要求,本所在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交易公告;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本所将在系统中提交审核意见并回退委托方更改。
第九条 委托方应当在信息公告中披露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 各类型业务的信息公告应当对委托方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具体披露信息应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委托方原则上不得针对成交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应当在信息公告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委托方不得对成交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本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方对设置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信息公告中一并公布。
第十三条 委托方应当在信息发布申请材料中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成交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
第十四条 委托方应当在信息发布申请材料中明确,采用何种交易方式确定成交方。选择招投标或专家评审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 委托方拟在信息公告中提出交纳保证金或诚意金要求的,应当在信息公告中明确保证金或诚意金的设置、交纳、处置等相关事项。
诚意金或交易保证金的处置应当按照项目信息公告、本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及相关当事人约定的处置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