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2020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交易活动的组织及交易合同的签约等行为,根据本所相关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组织的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技术产权与知识产权转让、物业出租等交易活动及合同签约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其他类型交易业务涉及的交易活动及合同签约等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交易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由本所根据信息公告确定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签约、网络一次性报价等)组织交易双方交易、签约;信息公告约定由委托方收回交易标的、重新挂牌或其他处置方式的,从其约定。
意向方的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
第四条 交易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本所按照交易公告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实施交易,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交易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一次性现场报价、举牌报价、综合评审等。
第五条 涉及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的,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易公告以及本所相关制度的规定,为享有优先权的交易方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权提供相关服务及制度保障。
第六条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可以采取多次报价、一次报价及动态报价方式。本所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项目网络多次报价实施办法》、《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项目网络一次性报价实施办法》、《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项目网络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信息公告中确定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的,动态报价活动自信息公告发布之时起,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七条 采用拍卖方式的,本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项目拍卖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采用举牌报价方式的,本所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项目举牌报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采用一次性现场报价方式的,本所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项目一次性现场报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本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相关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审方式的,本所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项目综合评审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采用协议交易方式的,本所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格与意向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成交文件。
第十三条 按照项目信息公告、交易须知、实施办法等规定被本所确认为成交方的意向方,应按项目信息公告、交易须知、实施办法等规定与委托方、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十四条 委托方、成交方应根据信息公告、实施办法、交易须知等要求及交易结果签订相应的合同。
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应向本所递交一份原件备案。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各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交易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交易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物业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款:
(一)租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物业座落、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用途、期限;
(四)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以及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五)物业交付日期;
(六)物业使用要求和修缮责任;
(七)物业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及责任;
(八)物业转租的约定;
(九)物业返还时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
(十)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三)合同的法律适用(特别是承租人为外国自然人或机构时);
(十四)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七条 其他类型交易业务的交易双方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订立书面的交易合同。
第十八条 委托方应当依据信息公告事先确定除标的挂牌价格以外的其他交易条件拟定交易合同,并将事先确定的合同内容向意向方披露,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交易双方在签订交易合同时,不得对交易合同条款作出与信息公告内容有实质性区别的变动。本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息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交易合同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情形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本所依据交易双方申请,协助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交易合同生效后,本所通过网站对交易结果进行对外公告,公告内容一般包括交易标的名称、交易标的评估结果、交易底价、交易价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相关法律、法规对交易结果公告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