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2023年2月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规范交易保证金的管理和处置,防范交易风险,保障交易保证金安全和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相关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组织的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技术产权与知识产权转让、物业出租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处置的,适用本细则。
其他类型的交易业务中涉及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意向方按照信息公告的要求和本所有关规定交纳的,用于保证其遵守本所交易制度和交易约定,履行有关交易义务和交易承诺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 委托方向本所申请正式披露项目信息时, 可以在信息公告中约定交易保证金设置及处置条款,明确交易保证金的交纳时限、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处置方法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五条 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相关交易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本所对信息公告中设置的交易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交易保证金进行监管,提供交易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信息公告内容及相关约定对交易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七条 委托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应超过信息公告中交易标的挂牌价的20%。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应超过信息公告中交易标的挂牌价的30%。
物业出租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应超过挂牌价(月租金)的3倍或挂牌合同总租金的20%。
第八条 委托方可以要求意向方在信息公告期内交纳诚意金。
本细则所称的诚意金是指意向方为表达参与交易的诚意,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交纳的货币资金。
第九条 意向方交纳的诚意金在其资格审核通过后,与交易保证金等额的部分可自动转为项目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 交易保证金、诚意金的处置方式有特殊约定的,由委托方根据项目情况设置并在信息公告中公布。
第十一条 意向方交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的行为,视为其对项目交易现状、交易条件、交易价格等信息的认可,以及遵守本所交易制度、参加本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承诺。
第十二条 意向方应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诚意金来源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意向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意向方开立的银行账户,将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足额划付到本所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并以达账为准。
意向方以银行转账、汇款方式将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转入本所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的,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款项用途/项目编号”。意向方应按系统要求,及时登录本所网站补充填写交易保证金转账信息,完成资金信息匹配。若因未完成匹配造成意向方未获得参与竞价资格的,由此产生的责任意向方自行承担。
信息公告中明确在意向方资格审核通过后才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应当按照本所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向本所交纳足额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四条 意向方未按规定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其自行放弃参与交易资格。
第十五条 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并与委托方签订成交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或继续用作保证成交方完全履行合同的保证金、或原路不计利息地退回。
第十六条 本所原则上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诚意金不计利息地原路返还:
(一)意向方未被确定为成交方,且未出现违反信息公告中交易保证金处置要求及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本所在确定成交方之次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地原路返还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诚意金;
(二)委托方没有约定交易保证金保证及处置方式,且成交方已支付交易价款和应付相关交易服务费的,本所在成交方支付交易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地原路返还成交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诚意金。
(三)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诚意金在本所发出《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四)意向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后,确需退出交易程序(项目信息公告及相关保证金处置方式中明确交纳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后不允许申请退出交易程序的除外),书面申请表示放弃参与交易,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不计息地原路返还意向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
第十七条 交易出现中止或终结情形时,与导致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无关的意向方可向本所申请返还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本所收到意向方提交的书面申请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地原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
交易中止期满且恢复交易的,本所将及时通知各相关意向方。符合参与交易资格但已退还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的意向方如继续参与交易的,应自收到本所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意向方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或诚意金的,视为其自行放弃参与交易资格。
第十八条 当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或本所有权按照信息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处置的约定、本所交易规程、交易须知以及本细则等交易制度的规定,没收意向方、成交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该交易保证金用于偿付意向方、成交方应承担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一)意向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骗取受让资格或实施其他非法行为,造成委托方或本所损失的;
(二)意向方为获取委托方或交易标的的商业秘密,侵害委托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扰乱交易秩序,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委托方合法权益的;
(四)对委托方、本所、其他意向方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
(五)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交易价格或有碍公平交易,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与委托方私自达成交易的;
(七)严格交易保证金规则中,意向方无故不参与交易导致项目不成交的;
(八)意向方、成交方无故放弃受让的;
(九)意向方、成交方出现信息公告和其他交易文件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
(十)意向方、成交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交易各方、本所造成损失的。
第十九条 发生本细则第十八条所列应没收交易保证金情形的,本所可以要求意向方、成交方予以纠正。经本所通知拒不改正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违约金归本所及委托方所有,本所将书面通知该意向方、成交方处理结果。由此导致的交易保证金不足部分,由该意向方、成交方补足。
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委托方、本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过错方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本所可视项目情况向委托方收取交易保证金,保证金内容参照第十八条意向方、成交方行为责任适用。
第二十一条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可由本所组织交易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当事人依据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主体对交易保证金处置另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本所依据本细则、信息公告等交易文件或组织交易主体协调后处置。
第二十三条 交易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和本所关于外汇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