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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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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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规范交易资金的管理和处置,防范交易风险,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和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相关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所内进行的各类交易业务的资金结算,交易主体、资金结算各方及与本所合作的结算银行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诚意金、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和其他委托本所进行资金监管的资金

诚意金是指意向方为表达参与交易的诚意,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交纳的货币资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意向方按照信息公告的要求和本所有关规定交纳的,用于保证其遵守本所交易制度和交易约定,履行有关交易义务和交易承诺的货币资金。

履约保证金是相关交易主体按合同约定由本所进行资金监管的,用于保证其遵守交易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成交方依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本所向委托方支付用于受让交易标的的货币资金。

交易服务费是相关交易主体因本所提供交易、咨询、策划、资金监管等相关服务,向本所交纳的费用。

第四条  交易保证金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涉及诚意金的,参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执行。

委托方对诚意金、保证金的处置和退还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本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的交易资金准确、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计价,通过本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本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第七条 交易资金原则上不得由本所和交易主体以外的第三方代收或代付。交易主体有特殊情况需要代收或代付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文件和有关证明文件,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 原则上,交易价款应当由本所进行统一结算。物业出租类项目的租金根据信息公告、合同约定结算。

第九条  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本所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成交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将交易价款划付到本所指定的结算账户,本所将通知委托方价款到账信息。如成交方需本所出具收款凭证的,本所向成交方开具收据。

(二)对符合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本所在收到交易双方足额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按照交易合同划转交易价款。

(三)若交易双方约定须双方均同意方能划付交易价款的,本所在收到交易双方提交的同意办理划转交易价款的书面文件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手续。

第十条  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本所的相关规定配合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对交易价款收付、划转有特殊约定的,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的,经本所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本所的收费标准和约定期限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用。本所在收到服务费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三条  由于交易双方的原因,导致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一直滞留在本所结算账户的,本所不予支付由此产生的留存利息等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  本所为其他类型交易业务进行的资金结算,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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