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企业国有资产非公开协议交易见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非公开协议交易业务见证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广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国资〔2024〕13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等项目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非公开协议交易见证是指转让方(增资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选择确定受让方(投资方),与受让方(投资方)签订交易协议,并由本所出具相应交易见证凭证的活动。
第四条 参与非公开协议交易的各方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确保非公开协议交易依法有序实施。
第五条 转让方(增资企业)、受让方(投资方)是非公开协议交易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非公开协议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本所根据非公开协议交易转让方(增资企业)的申请和委托提供交易见证相关服务。
第七条 委托方拟申请在本所实施非公开协议交易见证的,应当按规定在履行相关决策批准程序后向本所提供以下材料:
(一)非公开协议交易见证申请表;
(二)实施非公开协议交易的有效决策批准文件;
(三)非公开协议交易协议;
(四)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符合国资监管相关规定的可提供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五)相关主体的产权登记表(如为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
(六)相关政策规定及本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本所收到委托方提交的非公开协议交易见证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核,并有权要求委托方补充相关材料和说明。
第九条 申请交易见证资料齐全且审核通过的,本所在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非公开协议交易见证凭证。
第十条 非公开协议交易参与方及本所应当对在非公开协议交易过程中获悉的交易对方、标的企业及其他相关方的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对非公开协议交易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在本所进行的非公开协议交易见证项目,由本所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上报年度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的其他类型交易项目(如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需本所提供交易见证的,除法律法规政策或本所另有规定外,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