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租赁招商项目建库服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向租赁招商项目相关优质品牌商家、优质实体企业库建库委托方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国资〔2023〕27号)、《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有物业出租交易操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文件精神,结合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委托本所根据《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国资〔2023〕27号)(含参照)建立租赁招商项目优质品牌商家、优质实体企业预选库的建库活动(以下简称建库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预选库,是指根据建库单位要求对意向方情况进行综合审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组成租赁/招商预选库。建库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及租赁招商项目情况自行从预选库相应类别组别中遴选承租方/合作方。
第三条 建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二章 建库服务程序
第四条 建库单位是项目交易的责任主体,依法确定交易方式,依法依规组织建库活动,对建库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建库单位申请实施建库活动时,应与本所签订《委托协议》,同时递交《信息发布申请书(租赁招商建库项目)》及相关资料(见附件)。
第六条 建库单位递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本所予以接收登记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向建库活动委托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信息服务。协助发布建库信息,包括建库公告、补充公告、结果公示等。建库公告所载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库单位、项目概况、公告发布时间、报名要求及方式、递交资格申请文件时间与方式、合格条件、入库单位的确定方式等。建库单位在本所发布的同一项目信息应当与在其他媒介发布的信息内容一致,如发现不一致的,本所可向相关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相关情况审查、核实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中止或终结信息发布的决定。结果公示所载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入库单位数量等。
(二)场地服务。提供建库活动所需的场所、设施和服务,包括评审室及配套设施等。
(三)登记服务。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申请入库单位登记,并出具《交易项目资料接收回执》。
(四)资金监管服务。交易资金主要为入库保证金,一般以人民币结算。本所可根据信息公告的约定对入库保证金进行监管与结算。入库保证金金额原则上不高于预选库所属标的挂牌价格首年三个月月租金(适用于租赁项目)或交易合同总金额20%(适用于租赁或招商项目)数额。非入库单位交纳的保证金,本所按约定办理不计息退还手续。对符合资金划出条件的,本所及时向相关方划转相关资金;相关方在收到资金后,应向本所出具收款凭证。其它交割事项,由有关各方按交易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评审服务。需要专家评审的建库项目,企业入库申请登记结束后,由本所根据建库要求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项目综合评审实施办法(2020年12月修订)》规定抽取专家、协助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及实施评审活动。
(六)评审活动见证服务。需要专家评审的建库项目,评审委员会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完成入库申请单位资格审查及评审工作。本所提供资格审查、评审过程的见证服务,按要求保存现场录音、录像等音视频资料。
第三章 入库单位选定方式
第七条 根据建库单位要求选定入库单位,本所向建库单位、申请单位、入库单位出具结果通知。如采用专家评审方式选定入库单位的建库项目,本所根据评审委员会确认的入选结果出具结果通知。
第八条 申请入库单位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申请入库单位与被建库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本所于建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出具《建库结果通知书》。
第四章 交易收费
第十条 本所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或约定向建库单位、入库单位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十一条 建库单位、入库单位应自本所出具《建库结果通知书》之日起按信息公告或相关约定向本所交纳交易服务费。本所收到服务费用后,向交易双方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二条 若因交易双方不按规定办理入库程序或入库后又解除入库的,本所向交易双方已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建库单位/建库活动委托方负责受理建库过程发生的异议与投诉。
第十四条 本操作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