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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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租赁招商项目交易见证服务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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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条  为维护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进场交易项目交易数据真实性、交易现场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国资202327号)、《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有物业出租交易操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委托本所根据《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国资202327号)(含参照)实施的交易见证服务,涵盖磋商谈判、资格审查资金监管、交易过程交易结果公示/公开涉及各方交易主体在交易场所内的一切合法交易活动(以下简称交易活动)

第三条  见证服务是指本所对登记交易项目在交易场所内的交易环节、交易过程、交易数据和交易程序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是围绕租赁招商项目的增值服务

第四条  本所见证服务应当立足公共服务,保障交易行为动态留痕、数据真实、流程可溯、责任可究,推动纳入平台的交易行为规范、公开透明,服务好各交易领域监管工作。

第五条  见证服务可以采用人工查验、系统记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完整性查验和记录。

 

第二章 交易见证程序

第六条  项目单位(包括招标招商方出租方等)是项目交易的责任主体,依法确定交易方式,依法组织交易活动,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项目单位申请实施交易见证活动时,应与本所签订《委托协议》及递交相关资料。

  项目单位自主选定见证事项,交易见证活动具体实施的见证事项、时间及地点由项目单位通过指定电子邮箱发送《交易见证活动实施申请书》至本所指定邮箱,并应通过电话、书面文件等方式告知本所予以查收

  项目单位应在交易活动实施前不少于两个工作日发送《交易见证活动实施申请书》,本所将于收到电子邮件当日内(如遇非工作日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电子邮箱回复,符合受理条件的,本所将通过邮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即首期租金),一般以人民币结算。本所可根据信息公告的约定对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进行监管与结算。交易保证金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出租标的挂牌价格首年三个月月租金适用于租赁项目或交易合同总金额20%(适用于租赁或招商项目)数额。非成交方交纳的保证金,本所按约定办理不计息退还手续对符合资金划出条件的,本所及时向相关方划转相关资金相关方在收到资金后,应向本所出具收款凭证。其它交割事项,由有关各方按交易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 本所按要求对交易项目交易活动现场保存录音、录像等音视频资料

十二  本所于交易见证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出具交易见证书《交易见证书》载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委托单位、交易方式、成交方名称、成交价格、见证环节等。

 

第三章 电子交易系统

第十  通过本所电子交易系统组织竞价活动的,本所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准确记录各项交易数据,采取必要的手段防止交易数据伪造、篡改、破坏等风险发生。对确需发生变更的交易数据应当记录原始数据和变更后的数据。

第十  本所见证后的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等信息根据项目单位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或特定主体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  项目单位或本所可对部分内容进行重复见证,重复见证的内容或数据均应保留,同一事项以最后一次见证为准。

评标/评审报告需要重复见证的,可由项目单位或本所发起,并经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书面同意。

 

第四章 交易收费

第十六条 本所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或约定向项目单位、成交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十七条 建库单位、入库单位应自本所出具《交易见证书》之日起按信息公告或相关约定向本所交纳交易服务费。本所收到服务费用后,向交易双方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八条 若因交易双方不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或签订交易合同后又解除的,本所向交易双方已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见证档案的归档和查阅

第十  见证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音视频等,应当作为进场交易项目档案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二十  项目单位可依法向本所申请查阅、复制项目档案。项目单位在查阅、复制档案前应当办理查阅、复制手续,在获得本所批准并手续完备的方可查阅、复制。

 

第六章 见证交易异常情况

二十一  本所将交易过程、交易数据见证服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反馈项目单位,并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并根据项目单位的要求中止或终止见证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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