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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校(园)大宗食材集采集配遴选项目(项目编号:YG1202600381)答疑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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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答疑文件为招标人对投标人疑问的统一书面答复,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构成招标文件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若本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及其他澄清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答疑文件为准。投标人应严格遵照本答疑文件及招标文件执行;因未充分阅读或理解本文件而导致的任何投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问题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营业场所的视频,那冷库和配送场所不在同一个地方是分开两个视频录制吗?

答复是的。

 

问题2:经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std.samr.gov.cn/)查询,其中2项为已废止标准,属于引用法律法规错误,具体包括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详见查询截图。(详见附件)

以上情形,违反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因此,应当对引用法律法规依据错误,进行修改。应当删除本条要求内容: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农药、兽药的公告。若只删除部分,检测的内容包含污染物、农药、兽药,检测依据不对应。

答复:

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检测依据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农药、兽药的公告”并未限定具体执行年份。投标人须关注标准的时效性。凡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发布实施的新版或替代标准,均自动适用并作为本项目的现行有效检测依据。

2.上述标准均有现行有效版本在实施,且可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官方网站查询核实。因此,该表述属于对检测维度的概括性要求,不构成对特定废止标准的引用错误,亦未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故本评审内容不做调整

 

问题3:标包3,技术评分标准中,指定检测依据情形,违反以下国家法规和政策,据市场监督总局2026年6月1号发布的,2份政策文件,详见如下: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6 年第 14 号)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单一库”常见问题解答》。

按照以上文件要求,在全国建设统一大市场、推动行政许可统一化、规范化,在全国施行“一单一库”政策,因此只要在检测项目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检测标准依据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内,出具的CMA检测报告,全国范围内均应认可。

招标文件设定固定检测依据,违反目前国家统一大市场的检测,国务院的统一要求,违反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可直接在国务院大督查小程序进行反映。

因此招标文件指定检测依据,违反目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建设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应当对指定检测依据进行修改,只要提供CMA认可证书、CMA检测报告、国家CMA认可检测平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https://cma.caqit.org.cn/#/home)截图即可。

答复:

1.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5月28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单一库”常见问题解答》第8条规定“纳入能力项目库的标准、技术规范,一般需满足以下条件:应当为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相关技术规范。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检测依据符合纳入该能力项目库的条件。

2.本项目仅对检测项目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及现行有效依据进行要求,并未限定或指定任何特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均可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开展检测并出具报告。此项要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公平竞争审查原则。故本评审内容不做调整。

 

问题4:标包3,技术评分标准中,要求检测报告的项目均判定为:合格。

根据目前市场上出具的检测报告,判定结论大部分均为:符合。并附上检测的国家标准依据。

以上情形违反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应当对以上进行修改,检测报告判定结论为:合格、符合或相等判定结论,均属于合格的判定结论。

答复:本项目技术评分标准中对检测报告结论的实质性要求为“所有项目均判定为合格”,其目的是确保检测报告所载结论为肯定性结论。CMA检测报告中使合格符合等不同表述,属于各检测机构的惯例差异,均表示所检项目满足标准限量要求。若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存在“未检测“不符合或其他非肯定性结论的。为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审,建议投标人将检测报告的关键信息(检测项目名称、检测依据、限量值、检测结果、结论判定等)进行显著标识故本评审内容不做调整。

 

问题5:本项目是为番禺区学校提供食材项目,应充分考虑目前市场上出现的重大舆情事件(双汇肉肠,林可霉素严重超标37.5倍,国务院亲自督办),若未包含,招标人属于失职,将来发生学生群体性时间,须承担责任并可能被处分。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强制性标准,林可霉素为强制检测标准。

因此,应当在瘦肉类、禽肉类、水产类,增加林可霉素的兽药检测。

答复:非常感谢贵单位对本项目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专业提醒。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林可霉素等兽药残留限量属于所有动物源性食品必须严格遵守的强制性底线要求。

本项目《用户需求书》已明确要求供应商在供货时必须提供涵盖兽药残留检测合格报告,该要求已全面覆盖国家强制性标准中的所有禁限用物质。鉴于评分标准中无法穷尽所有法定强制检测指标,若在实际履约供货过程中,发现所供食材检出林可霉素等兽药超标,招标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故本评审内容不做调整。

 

问题6:商务评分标准:拟投入服务团队情况,(2)具备市场监督总局出具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明,得1分。

经咨询广东省市场监督局,在2024年10月之前,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粤市监规字〔2019〕5号):第四条,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但目前该管理办法已失效。

2024年10月后,广东省市场监督局,发布新的《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5〕3号),第三条,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

因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初级、中级、高级,仅在2024年10月前参加食品安全员考试,才可以获得。2024年10月后,参加考试的食品安全原理人员,只能颁发: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因此,按照本条评分标准,“高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明,仅限于2024年10月前获得的企业能获得本项评分。对2024年10月后参加考试的企业管理人员无法获得。属于限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按照最新的管理办法,除企业法人能参加“主要负责人”考试,其他管理人员,均只能参加“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考试并获得合格证明,其中食品安全总监为最高级。

★因此,本项评分标准,应修改为:具备市场监督总局出具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考试合格证明

答复:经核,《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粤市监规字〔2019〕5号)确已失效。根据现行《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粤市监规字〔2025〕3号)规定,在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的各类别(含高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明,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可作为持证人具备相应食品安全专业管理能力的合法凭证。

本项评分标准属于商务评分中的“择优”条款,而非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设置是为了鼓励投标人投入具备更高专业素养和丰富实战经验的核心管理人员,能够体现其过往的专业积累以确保本项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与安全。该评分标准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及食品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故本评审内容不做调整。

 

本项目原招标文件的内容与本答疑纪要的内容不一致之处的,以本答疑纪要内容为准,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项目的日程安排。

 

招标单位:广州市番禺协诚实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广州阳光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期:2026 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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